中国共和党章程  

 

绪言

 

辛亥革命至今已逾百年,但孙中山先生和革命先贤们的创建共和宪政之梦在中国大陆尚未实现,作为中国民间政治反对派,我们有必要肩负起未竟之历史使命,重新出发,再造共和。

 

中国目前一党专政的统治正陷入百病丛生的困境,天怒人怨,面临着国际与国内的全面挑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发生重大的社会政治变革。面对即将到来的变局,我们需要在理论上与组织上都做好准备,以因应之、引导之、策动之。我们不愿意看到我们深爱的祖国之未来要在一片战乱的废墟上去重建,而是希望通过和平有序的方式、去推动中国的宪政运动,以最小的代价去获得政治转型的成功。

 

组建中国共和党的目的就是要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奋斗。我们要提出自己和平革命的政治解决办法和宪政蓝图,通过宣传推动,在社会舆论上蔚成风潮,使宪政运动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

 

我们同时致力于推动大陆社会的公民运动,发动广大的公民群众起来为争取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信仰诸权利而奋斗,形成强有力的公民社会,特别要争取公民拥有对国家政治主权的革命性复位,为建设中国的共和宪政奠定基础。

 

我们也要对中国执政当局不断施加压力,争取对话沟通,为在以后的变局中组成“圆桌会议”,朝野协商做好准备,进而推动中国实现共和宪政的和平转型。

 

我们也将在政治理论与国家制度上、社会伦理道德上、经济的理论和管理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政策上、文化与教育上、社会劳保福利上,人权保障与人道关爱上,展开全面的探讨建树,以求为后共产主义的中国社会重建,奠定正确而坚实的根基,从而建设成一个立足于共和宪政原则的、每一个公民都作为国家尊贵的主人的,符合中国人民最大的利益与福祉的新共和家园。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中国共和党(英文:Chinese Republican Party)。

 

第二条 本党党旗与党徽定为:党旗上红下蓝,中间镶以党徽“八V开泰”图案:图形为四方蓝底,中心为圆形黑底红色“泰卦”,以代表中国文化的天地交泰,万物共和的观念,外圈为八个橘黄色英文“V”字组成,以代表本党倡导的八种普世价值(Value):共和、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法治、人权、富贵;同时英文“V”字也是胜利(Victory)的手势标志,以象征本党旗开得胜的信念与信心。

 

第三条 本党最高的奋斗目标是在中国神州大地建设以“主权在民”的原则为基础的;以上述八种普世价值为支柱的;以“一人一票、官员民选、多党竞争、党军分离、权力制衡、司法公正、地方自治、官民共管”等八大宪政设施为主体的新共和国。

 

第二章  党员

 

第四条 海内外凡年满十八岁,认同本党章程纲领者,得申请为本党党员。

 

第五条 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组织之决议。

(二)宣扬本党纲领,争取民众之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

(四) 按时缴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党规章选举、被选举之权利。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有接受本党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本党有建议、检举及获得信息之权利。

(五)对本党之活动有参与之权利。

(六)有退出本党之权利。

(七)受到党纪处分时有辩护、申诉之权利。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党组织运作之原则: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党主席、执行委员、评议委员及各级代表均由选举产生之。

 

第八条 本党尚未回归中国大陆之前,其组织分中央(国际)、国家、及地区三级。

各级组织以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议事机关,执行委员会为其执行机关,评议委员会为为其评议监察机关。

 

第九条 各级区域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级:国际党员代表大会-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二)国家级: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国家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三)地区级:地区党员代表大会-地区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第四章  国际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国际党员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或半数以上国家党部之书面提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国际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国际党员代表大会之成员如下:

(一)各国家党部选出之代表。

(二)各直属地区党部选出之代表。

(三)现任中央党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秘书长。

(四)现任国家党部及地区党部主席、副主席、评议委员会评议长。

 

第十二条 国际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本党党章。

(二)议定本党政策方针。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中央评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议定国际、国家、及地区党部之重要工作事项。

(六)受理及议决提案。

(七)选举主席、中央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八)议决中央评议委员会移送之重大纪律案。

(九)经国际党员代表大会就重大政策所做之决议文,视为本党纲领之一部。

 

第五章  中央党部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中执会)设中央执行委员(中执委)三十五人,候补委员十二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国际党员代表大会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三十五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候补委员十二人,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二)党主席与副主席,为当然中央执行委员。

(三)本党设主席一人,由国际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人,由当选主席提名,经国际代表大会通过任命之。主席与副主席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再连任一次。

(四)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同意通过之得票数顺位代理之,并于六个月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主席。

(五)对主席之弹劾与罢免案需由评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形成,并由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立。

 

第十四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国际党员代表大会之政策、决议。

(二)制订本党内部运作规则。

(三)议决重要人事案。

(四)审查奖惩之提案。

(五)督导下属各级党部之党务。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休会期间由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中常会)执行其经常性职务,并对之负责。

(一)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由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中常委)9人组成。

(二)主席与副主席为当然中常委,其余名额由中央执行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协助主席工作,均由主席任命或撤换。中央执行委员会将视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功能委员会与工作部门,由主席任、免各机构之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中评会)置中央评议委员(中评委)九人,候补委员二人,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评议长一人、副评议长一人,任期均为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行党务工作。

(二)本党内规及财务之备查。

(三)党员及各级组织奖惩之决定。

(五)对党员及各级组织作奖惩之决定时解释党章及相关规定。

 

第六章  地方党部

 

第十九条 国家级与地区级组织可参照中央级之组织机构与运作方式,执行本章程,同时可根据本国家与地区的具体现实状况,在不违背本党根本宗旨的前提下,酌情制定相应的规章,报备中央批准施行。

 

第七章  荣誉主席与中央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党可由主席提名聘请荣誉主席一名或多名,任期与该主席同。

 

第二十一条 本党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前辈及其社会各界的专业、智能、贤达之士出任本党“中央顾问委员”,组成“中央顾问委员会”,并聘任中央顾问委员会主席,用以指导协助本党工作。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费。

(二)捐款。

(三)其它收入。

党费缴纳及筹款办法等另订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党章经国际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党章之修改须经国际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党回归中国大陆后将根据现实情况,重新修改本章程。

 

(2014年3月15日经中国共和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