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科隆中国民运大会资料之十五
臺灣示範
永久和平憲章
主講人:iNGO永久和平夥伴 黃千明會長、廖雨詩博士
台湾民主超宪法、破解專制超限戰
建構世界共同法、推進世界共和國
—-戰略-戰術-戰場國際學術研討會—-
「臺灣人–世界人–世界法」永久和平論壇
1、聽眾能帶什麼回家?增加智慧,發現真理,兌現價值?
1.1你要的未來!你是你命運國運的主宰、你是你靈魂國魂的統帥!
1.2不要信任政治人物,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不做壞事(傑弗遜)
1.3信任自己手上掌握的全人類法規比較資料庫,選擇良法約束政治人物
1.4不可逆轉的地球村時代,你是世界的一部分,世界人要守世界法原則
2、基本理念:永久和平憲章–(2項基本理念)
2.1永久和平,萬法歸一;融合萬國萬法國際法、建構世界民主共同法
2.2.憲法基準,萬國大同。和平改進萬國聯合國、推進世界聯邦共和國
3、基本主張:永久和平憲章– (28項基本主張,簡稱228憲章)
3.1自由立國;3.2民主立國;3.3人權立國;3.4法治立國;3.5立法全球競合;3.6行政全球治理;3.7檢察程序公義;3.8審判人類大同
4、基本程序
4.1全球分會:臺灣,德國,荷蘭,瑞典,丹麥,美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香港
4.2加入夥伴:https://www.lawlove.org/tw/partner
4.3公民投票:依國際人權兩公約住民自決權:自決永久和平憲章
4.4檢驗本憲:每日發行中,英,日,俄,德,西文版檢驗新聞解方超過十萬件
5、制度表現
5.1歷史證明任何戰爭最後都要回到「制度表現」這個戰場上進行
5.2本憲章至少有20個創新「制度表現」的戰場優於他國(詳憲章草案)
5.3依國際標準組織(ISO)運作程式(附件二)推動《憲法基本標準》
6、推進永久和平
臺灣人世界人–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宣言
序言
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人權宣言);
鑑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人權宣言);
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各國憲法-編著加註)的保護(人權宣言);
鑑於我們人類〝最後〞只有兩條路:「和平與毀滅」。面對無窮盡的核武發展,一旦核戰,萬物皆灰;足證和平就是生命、就是真理,而且是地球萬物的絕對真理;也是所有正義,道德,政治,經濟,思想,信仰,哲學,科學等等最終的真理。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不變的、人權的真理。
鑑於全世界唯一能和平演變亞洲,尤其是化解專制超限戰的只有臺灣,沒有文化差異,沒有地理遠隔,可向亞洲46億人證明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完全可以在東方實現;只要民主國家支持臺灣對亞洲示範—永久和平憲章,激發臺灣百姓奮勇並進,吸引亞洲人民勇敢追隨,推動第四波民主化浪潮,勢逼亞洲各國民主化,化解專制核武超限戰。
鑑於國際要求維持現狀,在現行憲法第一章總綱–國號-國土-國旗不變動下,提出反專制,救民主,反獨裁,救人類的《永久和平超憲章、永續發展萬靈丹、瓦解專制緊箍咒、修補萬教度苦厄》,提供全球249個政治實體一個新羅盤,採廣納式民主V.壓榨式專制,一舉滅絕專制核武,推動全球軍事預算減半,鑄劍為犁,消滅人類貧窮。
鑑於民主參與的重要性,只要您的一份連署單並加予轉傳,連署支持臺灣示範永久和平憲章,必能增加一分「連鎖反應的效果」和「波浪擴散的動力」,不是等看見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有希望,只要有百萬、千萬、億萬人連署,量變一定會產生質變,不費一兵一卒,和平解放專制、滅絕全球核武。
為此,臺灣及全球2/3活在專制威脅下的平民,失去的只是鎖鏈與牢籠、暴力與謊言,其他並無損失,卻光榮地獲得富強康樂的國度,成為人人自我實現、家家安居樂業、代代長富久安的聯合國戰略夥伴。
現在,我們〈全球永久和平夥伴〉結合臺灣人民,站在人類面前、站在歷史的轉點點,發布這一世界和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永久和平憲法世界法》宣言。以臺灣為示範載體,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國際憲法標準(ISO),以貫徹國際人權標準,由下而上,使永久和平憲章在各國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部分 二項基本理念與願景:
1.永久和平,萬法歸一。整合萬國萬法國際法、建構世界共同法。
2.憲法基準,萬國大同。和平演變萬國聯合國、推進聯邦共和國。
第二部分 廿八項基本主張與使命:
第一條 自由立國
1.最高道德原則:貫徹永久和平、消弭內亂外患、人人有益無害原則,貫穿憲法世界法每一條款,建構憲法標準(ISO)。(§1.1)
2.投票頻率基準:確保提升人的尊嚴、價值、自由、民主、人權、正義與和平的選舉或公投—每年至少二次機會。(§1.3)
3.主權托付基準:國家退出國際和平互保體系須經3/4公民同意;加入單一國體須經3/4公民同意,退出需1/2同意。(§1.5)
4.選舉程序基準:嚴禁參政花錢—電視台常年每週至少60分鐘免費供選務機關應用。網路及無線電台至少加倍供應。(§1.6)
5.制憲修憲基準:國家主權無條件全面屬於納稅人全體—制憲修憲的權利只屬於人民,國家機關及公務員不得干涉。(§1.7)
第二條 民主立國
6.首長任期基準:確保改選真諦—任何民選首長一任至長五年,任滿六年內本人及至親依法不得再選再任。(§2.4.3)
7.職位開放基準:確保國家競爭力、集天下精英圓夢-突破-創新國力—完全民主國家公民得依法參選我國各級首長。(§2.4.2)
8.政黨開放基準:確保政黨在地球村爭艷—曾是完全民主國家且有國會議員的政黨得在我國設黨部,依法推人參選。(§2.5.6)
9.結社責任基準:禁止濫用結社自由宣傳牴觸—法律、國際法、永久和平憲法世界(共同)法或國際諒解之思想。(§2.5.9)
10.防衛民主基準:凡意圖損害、廢除或攻擊自由民主秩序者—應立即受到法律制裁。民意代表選舉須強制投票。(§2.8-§1.5)
第三條 人權立國
11.人權立國基準:創造生命價值-催生憲法標準-改進資源分配-推進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3.1)
12.國家分權基準:確保人權不受侵犯—行政、檢察、審判首長分年民選;立委每年改選1/4,反應民意、吸收民怨。(§3.1)
13.行憲保證基準:總統-民代-政務官-法官-軍官等一切公職人員—都是對全體納稅人效忠服務的行憲保證人。(§3.4)
14.人權全球基準: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2.8),人權高於政權主權—人權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半數由國際人權組織指派(§3.5)
第四條 法治立國
15.國家信仰基準:人權主義、憲法主義、國際法主義、世界(民主多元共同)法主義—為國家信條,共構和平基準。(§4.1)
16.法治全球競合:保證民主法治領先世界百年—全球性競合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是國家不得變更的永恆義務。(§4.1.3)
17.國際公法至上:保證人類永久和平、永續發展—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並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1.1〜§4.3)
18.萬法歸一基準:保證自由-民主-人權不會落後他國一天—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人人皆可擇優援用。(§1.〜§4.)
第五條 立法全球競合
19.全球法規比較:國會應設完整的世界法規比較資料庫,讓立法-行政-司法及普世人人皆可掌握與援用的最新法規。(§5.2)
20.國會組織基準:國會採委員會中心主義制—12個常設委員會=12個國會=12個影子政府≡12倍速提升國力。(§5.3)
21.立法全球參與:不分敵友,一國一人代表其國會,凡與其母國無關之議案無表決權。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國籍相同。(§5.5)
第六條 行政全球治理
22.中央行政基準:半總統內閣委員制—總統民選;總理-部長須本土出生,有民意基礎;總理指揮政府、掌理國防。(§3.6)
23.地方制度基準:確保社區民意直達國際,民代任期兩年—選民皆得依法參與各級議會審議,但無表決權。(§2.6接§5.4)
24.國際行政基準:國家至少派遣5%軍隊及軍備,配屬於全球性組織—執行國際安全與和平任務,推進世界共和國。(§3.6)
第七條 檢察程序正義
25.司法首長民選:人人接近司法。司法改革由參選人提出,當選執行。最高及地方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民選。(§4.1接§7〜§8)
26.法院判決預測:建構準確度2/3以上的全國/全球法院預測判決,讓人人隨時隨地網路查詢,掌握自己的法益。(§7.8)
第八條 審判人類大同
27.大法官國際化:確保萬法歸一長治久安、司法公義有求必應—憲法大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終身職保障。(§4.2§8.4)
28.違憲全球審查:憲法全球協議-違憲全球審查—為排除違憲或違反國際法,如別無救濟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權。(§8)
本憲章任一條款都是在為國家立大業、為人類立大愛、為天地立大法、為萬國立大同;對臺灣等被壓迫者來說,條條都是正義、項項都是救星;對專制獨裁者而言,字字都是天敵、句句都是剋星;對臺灣無論如何改變,絕對優於專制極權統治後翻天覆地的改變,臺灣天命是永久和平的北極星,對亞洲-非洲-南美洲提供方向;對〈全球永久和平夥伴會長們〉〈會員夥伴先知們〉及〈宣言連署的國會議員及賢達志士們〉,人人都是與天意連線的和平天使,改變憲法國際法、邁進世界共同法,改進萬國聯合國、推進世界共和國的締造者。
「你」才是你命運國運的主宰、你才是你靈魂國魂的統帥!國家根本大法需要你統帥親自主宰!無庸置疑,「你是世界的一部分,因為世界是你的一部分,當你改變個人的時候,你改變了世界」(達賴喇嘛尊者)。
立宣言人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TW)永久和平夥伴臺灣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DE)永久和平夥伴德國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NL)永久和平夥伴荷蘭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DK)永久和平夥伴丹麥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SE)永久和平夥伴瑞典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US)永久和平夥伴美國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AU)永久和平夥伴澳洲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NZ)永久和平夥伴紐西蘭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PPPCA)永久和平夥伴加拿大
黃千明暨全球會長、夥伴
2019年2月28日於臺灣大學永久和平憲章國際學術研討會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一、 自由民主與專制統治的區別
附件二、國際標準組織(ISO)運作程式推動憲法基準法示意圖
附件三、永久和平憲章:臺灣人–世界人–世界法–法律位階一覽表
層級 | 保 留 | 類 別 |
一 | 自然法保留 | 天賦人權、自由權 (美國獨立宣言) |
二 | 絕對法保留 | 國際法強制規範 (條約法公約§53,64) |
三 | 國際法保留 | 立法型國際公法、公約、習慣、條約 |
四 | 人民保留 | 制憲權、修憲權、創制權、選擇權 |
五 | 憲法保留 | 須由憲法規範的國家權力及人民權利 |
六 | 絕對法律保留 | 契約型國際條約、罪刑法定,憲法委託 |
七 | 相對法律保留 | 具體明確法律授權委由命令者 |
八 |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的事項 | 行政機關所訂的命令 |
- 定義「世界法」亦即世界(民主多元共同)法:係彙集人類兩千多年來累積的法制智慧,以及人類目前生效中或將生效的法治規範。是合併當今人類的立法程序:一是由掌權者自行制定或比較他國法律擇優修改制定之立法程序,謂之「+ 加法」立法。本憲章所稱之良法是得由人民直接擇優援用,非掌權者/專制者恣意制定才能使用的複合式立法,謂之「– 減法」修法,即消減惡法。經過時空不斷檢驗,漸進萬法歸一的永久和平進程。
Taiwan’s Democratic Super Constitution-
Crack Dictatorships’ Unrestricted Warfare,
Create the World Common Law,
Promote the World Republic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trategy,
Tactics and Battlefronts —-
iNGO Permanent Peace Partnership (PPP) Sympos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