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良勇
纽伦堡,2026.01.21
近来,围绕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一系列言行,国际社会出现了强烈争议。其中包括:关于美国以武力跨境抓捕委内瑞拉元首马杜罗的讨论;关于“吞并”加拿大、格陵兰岛等主权国家和实体的言论;以及反复将“遵守国际法与多边规则”描述为“让美国吃亏”的公开表态。
即便这些行为与主张仍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大争议,它们所引发的一个核心问题却无法回避:如果最强国家的领导人公开蔑视国际规则,人类是否会被推回丛林法则?
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合适的出发点并不是意识形态好恶,也不是国家立场,而是二战后人类为防止大规模灾难而建立的最低法律共识——纽伦堡原则(Nuremberg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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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利益优先”并不等于“规则可以不要”
必须首先澄清一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几乎所有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都以“本国利益优先”为其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来源。这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国际体系从来不是建立在利他主义之上,而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现实假设之上:
各国都追求自身利益,但必须在规则框架内竞争与博弈。
真正的分水岭并不在“美国第一”这句话,而在另一种更危险的逻辑:如果国际规则妨碍我,我就踢开这个规则。一旦这个逻辑被最强国家公开采纳,国际秩序就会发生结构性倒退。
二、纽伦堡原则的核心精神
纽伦堡原则并非历史装饰,而是一次人类付出极端惨重代价后的制度性反思。其核心共识包括:
-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国家元首或高级官员,不能以“国家行为”或“奉命执行”为由免除责任。 - 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
主动发动侵略战争,本身即构成“反和平罪”。 - 反人类罪不受主权与国内法庇护
即使罪行发生在一国境内,也不能以主权为盾牌。 - 主观恶意与系统性是认定关键
是否明知行为违法,却仍组织、推动国家机器实施,是责任核心。
纽伦堡原则的目的并不是审判一切不公,而是防止最坏的事情再次发生。
三、希特勒:纽伦堡原则的“原型对象”
在这一框架下,希特勒是完全符合纽伦堡原则所指的终极罪犯:
- 主动策划并发动多场侵略战争
- 组织实施系统性种族灭绝
- 将国家机器变为个人意志的工具
纽伦堡审判本身,就是为了回应希特勒式统治而出现的国际法突破。
四、毛泽东:纽伦堡原则的“难题”
与希特勒相比,毛泽东带来的问题并不在于灾难规模是否巨大,而在于国际法如何进入一个未崩溃、未转型的一党专制政权。
从法理上看,毛泽东任内发生的大量行为:包括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大规模迫害和屠杀,人为制造并维持大饥荒,暴力阻止逃荒剥夺最低生存权,在文革中煽动群众性暴力等,完全可以被定性为反人类罪。
但现实是政权并未更替,档案长期封闭,幸存者被噤声,国内禁止调查,独立司法不存在。结果就是:即便国际社会“知道发生了什么”,却无法形成可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链。这是制度性灭证。冷战结构使国际机制几乎失效。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罪”,而意味着一个残酷事实:纽伦堡原则往往只能在强权失败、权力撤退之后,才进入现场。
五、特朗普:纽伦堡原则的“压力测试者”
在严格的法理意义上,特朗普并不等同于希特勒或毛泽东。他仍然受到宪法、国会、司法、选举与媒体的制衡,尚未建立个人化的暴力统治结构,也未实施已被国际法确认的系统性反人类罪。但他构成了一种新的、同样值得警惕的类型:对国际规则的蔑视者。尤其值得警惕的,不是民族主义本身,而是这样一种态度:遵守国际法与多边规则,是愚蠢的,是让强者吃亏的。一旦这种观念被最强国家正常化,其后果将是连锁灾难性的。
六、跨境抓捕外国元首:为什么这是危险先例?
即便某一外国元首被指控存在严重犯罪嫌疑,这并不自动赋予其他国家跨境动用武力的权力。
国际法有意将问题分成两条轨道:
- 刑事追责轨道:是否犯罪、由谁审理、如何合作;
- 用武力轨道:你凭什么进入他国领土动武?
正是为了防止“我正义,所以我可以打”,国际法才将这两条轨道严格分离。如果“强国执法”成为先例,那么结论只有一个:每个强国都会以正义之名,处理自己认定的问题国家。
这不是秩序规则,而是丛林乱象。
七、真正的危险:规则崩塌的连锁反应
如果最强国家公开否认规则的约束力,其长期代价并不只落在他国头上:
- 国际承诺的可信度急剧下降
- 同盟关系开始空心化
- 更多国家倾向于冒险而非克制
- 军备竞赛与安全困境加剧
在核武器时代,这种“规则疲劳”并不只是地缘政治风险,而是人类存续风险。
八、结论:纽伦堡原则不完美,但它仍是文明底线
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反复证明:灾难并非源于力量本身,而源于力量不再受规则约束。纽伦堡原则并没有完全兑现其承诺,但它至少在过去几十年中,为世界提供了一道防止最坏局面的制度性防火墙。真正的危险,不在于谁更强硬,而在于:当人们开始接受“力量即正义”时,规则就成为废纸。
在这一意义上,守住国际法,并不是为了道德高地,而是为了避免人类再次掉进战争深渊,甚至自我毁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