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文革60周年研讨会”文件之三十五
从现代政治文明视角对文化大革命的定性
费良勇
文化大革命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但如何认识这场政治运动的性质、发生原因和历史责任,至今仍然是中国现代史研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对于文革,人们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社会心理等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探讨这场运动在客观上引发的某些思想觉醒。然而,历史事件的性质不能仅凭其非预期的后果来判断。文革中部分人的思想觉醒,并不能改变这场运动本身的政治性质。
本文从现代政治文明视角出发,重点考察文革的权力来源、运行机制、制度条件以及对法律秩序和基本人权造成的后果。现代政治文明首先要回答一系列根本问题:国家权力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有效制约?公民能否独立思考、自由表达和组织社会团体?不同意见者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政治迫害能否受到司法制止?群众是否拥有拒绝参与政治运动的权利?最高权力能否通过和平、制度化的程序实现更替?只有从这些问题出发,才能超越个人恩怨和政治派别之争,对文化大革命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判断。
一、从现代政治文明尺度对文革作出历史定性
根据思想自由、人格平等、程序正义、权力制衡、法治原则和社会自治等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尺度,本文对文化大革命作出如下历史定性:
文化大革命是在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建政及连续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极权政治体制下,在领袖崇拜神圣化、阶级斗争绝对化、群众动员全面化、最高权力缺乏有效制度制约的条件下,由毛泽东发动和主导,个人独裁、政治集团、迫害执行者与群众暴力相互激化,形成邪恶共振,致使思想垄断和敌我政治走向极端、正常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人权受到大规模系统性侵害的一场全国性政治与人权灾难,是毛泽东时代极权专制政治发展到极端状态的集中爆发。
这一定性既强调制度根源,也追究个人责任;既关注最高权力的主导作用,也分析政治集团、官僚机构和群众运动之间的相互作用;既考察文革的历史过程,也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出发评价其性质。这一历史定性主要包含五个层次。
第一,揭示文革的制度根源
文化大革命并非发生在一个权力受到有效制衡、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政治制度之中。中共在长期革命、建政和连续政治运动中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党国体制。政治权力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司法机关难以独立于政治权力运行,社会组织缺乏自主空间,思想和言论受到严格控制。
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凌驾于正常的法律和组织程序之上。政治分歧可以被转化为敌我矛盾,领导人的错误判断可以通过庞大的政治组织和宣传机器迅速扩散。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高度集权制度都会必然发生文革,但它说明:缺乏权力制衡、法治保障和社会自治,是文革得以发生并不断扩大的重要制度条件。
第二,明确毛泽东发动和主导文革的历史责任
毛泽东不仅是文革的发动者,也是其主要政治路线和运动方向的决定者。他对阶级斗争形势的判断、对所谓党内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指控、对群众造反和夺权运动的支持,以及在不同阶段作出的政治决策,对文革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毛泽东的责任不能仅仅归结为晚年认识错误,更不能因为其他政治人物参与了迫害,就淡化他作为最高统治者所承担的责任。从政治伦理和现代法治原则出发,拥有最高权力的人,也应当承担与其权力和决策相对应的最高政治责任。
从这一意义上说,将毛泽东称为文革的元凶,有其明确的历史责任指向。本文所使用的“暴君”一词,则是对其个人专断、政治迫害及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统治方式所作的政治伦理评价,而不是用人格标签代替具体史实。
毛泽东的个人政治观念、权力欲望、斗争方式和道德责任,都应接受历史检验。如果换一个最高统治者,中国仍可能延续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但未必会以同样方式发动文化大革命。因此,制度条件和毛泽东个人的特殊作用必须同时加以分析,不能以制度责任取代个人责任,也不能以个人责任掩盖制度根源。
第三,揭示暴君、政治集团、酷吏与群众暴力之间的邪恶共振
文革的巨大破坏力,并非仅由最高统治者一人直接实施,而是在政治权力、组织机构、宣传机器与群众运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不断放大。本文将这种多种迫害力量相互刺激、彼此强化、共同扩大灾难的机制,称为“邪恶共振”。
最高统治者发动政治运动,政治集团借助运动争夺权力,官僚机构执行政治命令,宣传机器不断制造敌我对立,一部分群众受到煽动,参与揭发、批斗、侮辱、殴打和其他暴力行为。与此同时,政治集团之间的竞争、群众组织之间的派性冲突以及地方权力机关的镇压行动,又使暴力不断升级。
文革中的政治暴力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也有地方机构和群众组织的主动参与。不同阶段的暴力形式和主要实施者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将其简化为一条从最高领导人直接延伸到每一个现场的命令链。但各种力量之间确实形成了相互强化的政治机制。
毛泽东作为最高统治者,对这种机制的形成、启动和发展负有首要政治责任;江青、张春桥等政治人物利用其获得的权力积极参与运动,亦应根据具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林彪、周恩来以及各级党政军负责人在文革不同阶段的作用,则必须结合史料分别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他们的每一项行动都出于同样的动机,或均由毛泽东逐项指挥。
在这场运动中,一些人主动施害,一些人奉命行事,一些人为了自保而参与迫害,还有一些人在不同阶段既是参与者又成为受害者。也有不少人拒绝迫害他人、保护受难者,或者以不同形式进行抵抗。
因此,“邪恶共振”并不是要把全体民众都视为暴民,更不是平均分配历史责任,而是揭示:当最高权力缺乏制度约束,政治迫害被赋予正当性,组织服从压倒个人良知时,个人的恶行便可能借助制度力量被成倍放大,最终形成全国性的灾难。
“文革是极权制度下暴君、毒后、酷吏和暴民邪恶共振造成的全国性大灾难。”这也是文革的一个精炼的形象化定性。暴君毛泽东和毒后江青狼狈为奸,无法无天干绝坏事;周恩来、林彪、张春桥等一大批酷吏逢君所恶,助纣为虐;许多普通人被教唆为暴民,邪恶人性发展到极致。当然,对具体历史人物和群体的责任,仍须依据其实际行为分别判断。
第四,揭示思想垄断、敌我政治和人权灾难的内在联系
文革期间,领袖崇拜和政治忠诚被置于独立思考之上,思想分歧经常被上升为政治敌对。不同意见者可能被打成反革命、走资派、牛鬼蛇神或其他政治敌人,并遭受公开批斗、人格侮辱、非法拘禁、暴力迫害乃至杀害。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再由稳定的法律程序保障,而往往取决于政治身份、群众组织的力量以及掌权者的意志。
正常的国家机构和法律秩序受到严重冲击,许多地方出现群众组织夺权、派性武斗、任意拘押和政治清洗。此后建立的革命委员会和其他权力机构,也未能提供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和公民权利保障。文革造成的灾难不仅表现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动乱,更表现为对人格尊严、思想自由、社会信任与基本法治原则的深刻破坏。
当一个人可以仅仅因为思想、言论、家庭出身或政治关系而成为被迫害的对象,当群众被鼓励以革命名义侮辱和伤害他人,政治运动便已经严重背离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揭示文革与毛泽东长期统治方式之间的历史连续性
文革不是1966年突然出现的孤立事件。此前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反右运动、大跃进及其后的政治斗争,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或强化了阶级斗争思维、敌我划分方式、政治动员机制以及个人崇拜和权力集中的趋势。这些运动的具体历史背景、目标、实施方式和后果各不相同,不能简单等同,但其中反复出现的政治逻辑值得深入研究。
特别是反右运动中的政治标签化、大跃进时期对不同意见的压制,以及庐山会议后对批评者的政治打击,都说明缺乏权力制衡和言论自由,可能使政策错误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并进一步扩大社会灾难。文革将长期积累的政治问题推向极端,并以新的形式冲击了原有党政机构和社会秩序。因此,文革不能仅仅被解释为毛泽东晚年一时判断失误,而应放在毛泽东时代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连续政治运动的整体历史中加以理解。文革不是极权政治发展史上的偶然插曲,而是其长期积累的权力失衡、思想垄断和政治迫害机制在特定条件下的一次集中爆发。
二、如何评价中共1981年对文革的历史定性
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历史决议》将文化大革命概括为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并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与文革时期将这场运动歌颂为伟大革命的官方立场相比,1981年的定性无疑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从现代政治文明视角看,这一解释仍然存在值得深入批评和反思的局限。
第一,承认毛泽东发动文革,却将其主要责任限定在“错误”的框架内
《历史决议》第19条明确指出毛泽东发动和领导了文革,第22条承认毛泽东对文革负有主要责任。问题在于,决议同时坚持毛泽东的功绩高于过失,将其错误与毛泽东思想加以区分,并把文革纳入伟大革命家晚年犯严重错误的解释框架。
这种历史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政治灾难,却没有把对最高统治者的责任追究推进到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层面。政治领导者的责任,不仅是其主观认识是否正确,更在于其掌握的权力如何被使用,是否违反基本人权原则,以及其决策和行动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对大规模政治迫害的评价,不能停留在“犯错误”这一政治组织内部的概念上。应当进一步讨论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人权侵害,哪些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犯罪,以及权力拥有者应当承担何种历史、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二,以“反革命集团利用”解释灾难,容易转移对最高权力的追责
《历史决议》将林彪、江青等集团的活动解释为利用毛泽东的错误,并强调他们实施了严重的破坏行为。林彪、江青等政治人物当然有各自的政治活动和历史责任,不能因为毛泽东负有主要责任,就否定他们对文革灾难的参与。然而,将灾难过多归因于所谓反革命集团的利用,容易使人忽视一个根本问题:
为什么这些政治人物能够借助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和既有政治体制,获得巨大的权力,并推动大规模政治迫害?没有毛泽东的权威、政治支持和文革所创造的特殊权力环境,江青、张春桥等人不可能以同样方式取得并行使其在文革中的政治影响力。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是毫无自主性的执行工具。他们的权力争夺、政策主张和具体行为具有各自的历史责任。
因此,对林彪、江青等人的评价,既不能简单地把他们解释为独立于毛泽东之外的灾难制造者,也不能认为他们的全部行为都只是毛泽东个人意志的机械执行。更重要的是,不能用政治集团之间的罪责分配,代替对整个政治制度的反思。
第三,否定文革是历史认识的重要进步,但不能代替对其他政治灾难的全面反思
1981年《历史决议》承认文革造成严重灾难,否定其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方向。这对于结束文革时期的政治评价方式,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文革之前,中国社会已经经历过一系列严重政治运动。
土改和镇反运动中的政治暴力,反右运动造成的大规模政治迫害,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政策错误,以及1958年至1962年发生的五年大饿杀,都值得以基本人权和现代法治为尺度重新审视。对于大饿杀的成因和死亡人数,学术研究存在不同估计;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粮食征购制度及政策纠错机制失灵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不应被自然灾害等因素所掩盖。
1981年《历史决议》本身也承认,大跃进和反右倾斗争的错误是造成当时严重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它仍主要将这些问题解释为政治路线和领导工作中的错误,而没有充分展开对公民权利、权力监督和制度性责任的检讨。对文革的否定,如果不能进一步推动对历次政治运动及其制度条件的反思,历史教训就难以得到完整总结。
第四,承认个人专断和领导制度问题,却没有充分追问一党专政的制度根源
《历史决议》承认个人专断、个人崇拜以及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这涉及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中的问题。然而,这种反思主要在既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展开。从现代政治文明的立场看,问题不只是党内民主集中制能否得到贯彻,更在于是否存在独立于执政党之外的制度性制衡。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制约政治权力,如果公民不能自由发表不同政见、建立独立社会组织,如果最高权力缺乏和平、公开和制度化的更替机制,那么即使强调集体领导,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权力滥用的危险。
文革的经验表明,单靠领导者的政治觉悟、道德自律或者党内纪律,不能代替现代法治和权力制衡。没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和有效的权力监督,即使政治组织内部建立某些纠错机制,也难以确保公民免受政治迫害。
第五,将文革与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相区分,限制了历史反思的深度
1981年《历史决议》将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界定为一段严重偏离正确政治路线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划分在历史分期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文革确实存在特殊的政治动员方式、组织形态和社会冲突。但如果把文革仅仅理解为正常政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事件,就容易忽略其与此前政治运动和权力结构之间的连续性。
文革期间被推向极端的领袖崇拜、阶级斗争绝对化、思想垄断和政治迫害,并非1966年才突然产生。这些因素在此前已经长期存在,并通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得到强化。因此,文革既有其特殊性,也有与毛泽东时代政治制度相联系的连续性。只有同时考察这两个方面,才能理解它为什么发生、为什么能够持续十年,以及为什么造成如此广泛的社会灾难。
三、从“领导者错误论”走向制度与责任的全面反思
中共1981年《历史决议》的重要历史作用,在于否定文革,承认其造成的严重灾难,并对毛泽东及其他主要政治人物的责任作出一定评价。但是,它的基本解释仍受到维护毛泽东历史地位、毛泽东思想和中共执政制度正当性的政治框架限制。
本文提出的定性与此不同。本文不满足于把文革归结为最高统治者的晚年错误,也不接受以其他政治集团的罪行淡化毛泽东的主导责任和滔天罪行,更不认为通过党内政治结论就能完成对重大历史灾难的反思。
文革的根本问题,不仅是谁犯了错误,更是谁拥有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不仅是谁参与了迫害,更是何种制度和政治机制使大规模迫害得以发动、扩散和持续;不仅是如何评价历史人物,更是如何防止类似灾难再次发生。
现代政治文明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政治理想和意识形态,都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生命的理由。无论统治者以革命、阶级斗争、国家利益还是其他政治目标作为理由,都不能因此取得任意迫害人民的权力。
文革的重要历史教训之一,正是当政治权力失去有效制约、思想自由受到压制、社会缺乏独立自治空间时,政治运动可能迅速演变成难以控制的暴力灾难。
四、从纽伦堡原则和中国法律审视毛泽东的滔天罪行
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路线正确与否、领导人犯了多少错误的层面,还应当从国际刑法和中国法律的角度,研究这场政治运动中的严重侵害人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50年纽伦堡原则,针对平民实施杀戮、灭绝、奴役、驱逐和基于政治等原因的迫害,在符合相应法律条件时,可以构成反人类罪。此后国际刑法不断发展,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平民人口广泛或系统性攻击中的杀戮、酷刑、非法监禁和政治迫害等犯罪行为。以现代国际刑法为分析尺度,毛泽东时代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大规模非法杀戮、政治迫害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显然犯下了丧心病狂的“反人类罪”。
即使从中国自己的法律原则出发,也不能认为政治运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规定公民的法律平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等基本原则。文革中毛泽东指示和教唆任意拘禁、非法批斗、政治迫害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原则,毛泽东也是死有余辜的大罪犯。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进一步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侮辱诽谤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虽然该刑法不能不加区分地溯及既往,但其规定说明,以政治口号或者革命名义实施上述行为,并不能使其天然合法。因此,根据中国刑法,毛泽东更是罄竹难书的大罪犯。
对文革的反思不应仅仅追问毛泽东犯了什么政治错误,还应追究:毛泽东推行了哪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哪些政治决策和命令推动了这些行为?哪些人应当承担政治、历史和依法可以认定的刑事责任?
现代政治文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容许“刑不上皇帝”。这里的皇帝,指的是形形色色的专制寡头,不一定有皇帝头衔,但有皇帝那样至高无上的实权,甚至有更崇高的头衔和荣誉,如伟大导师和领袖。任何专制寡头犯下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都没有豁免权,
会面临国际逮捕令与审判。对于那些在任内未能受到现实法律制裁的暴君(如通过绝对极权控制国家直至死亡的独裁者毛泽东),历史的档案、受害者的记忆以及文明社会的共识,会对他们进行永久的道德与历史审判,剥离其生前强加的虚假荣誉,将其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最高统治者的政治地位不应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政治运动的名义不应成为侵犯基本人权的许可证。这是纽伦堡原则留给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法律启示,也是研究文化大革命历史责任时不应回避的问题。
五、结语:从文革灾难走向现代政治文明
回顾文化大革命,不能只停留在谴责少数历史人物,也不能以抽象的制度批判抹去具体个人的责任。毛泽东发动和主导文革的历史罪责,政治集团及各级权力机构的罪责,参与迫害者的个人责任,都应当根据充分的历史事实作出相应评价。
同时,还必须追问更为根本的问题: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能够阻止最高统治者滥用权力?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能够在政治运动中保护公民?什么样的社会条件能够使普通人不必通过服从、告密或者迫害他人来寻求自保?
本文提出的“邪恶共振”,正是对文革灾难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它揭示了个人专断、权力集团、政治宣传、官僚执行和群众暴力如何在特定制度条件下相互激化,最终造成大规模政治迫害和人权灾难。防止这种邪恶共振再次出现,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出现一个仁慈、开明的最高领导者,而必须依靠能够有效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现代政治制度。
思想自由、人格平等、程序正义、权力制衡、法治保障和社会自治,不只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抽象原则,更是避免政治迫害和历史灾难重演的重要制度条件。
因此,对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反思,必须超越对一场政治运动的评价,走向对政治权力、个人尊严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思考。只有让任何掌权者都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让公民能够自由思考、独立判断并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才能真正从文革的历史教训中汲取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经验。
参考文献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8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通过。
https://www.12371.cn/2021/11/09/ARTI1636454249781129.shtml - MacFarquhar, Roderick & Schoenhals, Michael (2006). Mao’s Last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Schoenhals, Michael (2005). “Why Don’t We Arm the Left? Mao’s Culpability for the Cultural Revolution’s ‘Great Chaos’ of 1967.” The China Quarterly, 182, 277–300.
https://doi.org/10.1017/S0305741005000196 - Walder, Andrew G. (2019). Agents of Disorder: Inside China’s Cultural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ttps://sociology.stanford.edu/publications/agents-disorder-inside-chinas-cultural-revolution - Zheng, Shiping (1997). Party vs. State in Post-1949 China: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参见第六章“Politics of Campaigns: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https://doi.org/10.1017/CBO9780511571626.006 - Wu, Yiching (2026). “Mao’s Cultural War: The Origin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Revisited.”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https://doi.org/10.1177/00977004261431551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1945):国际刑事罪行的原始规定。
- 纽伦堡原则(1950):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归纳的国际刑法原则。
- 联合国:反人类罪的现代法律定义:包括《罗马规约》第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公民权利与审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9条及各项具体刑事犯罪规定。
2026年9月15日写于纽伦堡

费良勇2026年9月17日在纽伦堡文革60周年研讨会上
纽伦堡“文革60周年研讨会”实况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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